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2)职务专利;
(3)学术论文。
第二章 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
(1)对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我校科研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科学技术奖奖种 | 自然科学奖 | 技术发明奖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
获 奖 等 级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奖金(万元) | 10 | 5 | 10 | 5 | 10 | 5 |
科研发展基金 (万元) | 150 | 80 | 100 | 50 | 60 | 30 |
(2)对我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科研人员作为完成人之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
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时,给予国家奖励标准50%的现金奖励;
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时,给予国家奖励标准30%的现金奖励;
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时,给予国家奖励标准15%的现金奖励;
我校为第五及以后完成单位时,给予国家奖励标准5%的现金奖励。
第四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
(1)对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政府类省部级(不含副省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奖励5万元奖金和5万元科研发展基金;
二等奖奖励2万元奖金。
(2)对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具有推荐国家奖资格的其它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成果,给予5万元科研发展基金的奖励。
(3)对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不发放奖金的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允许按照授奖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奖励,奖金从获奖人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对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我校科研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申报,进入受理公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进入会议答辩阶段的再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获奖后从奖励的科研发展基金中予以扣除。
第六条 对于我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奖金。
第七条 学校鼓励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良好市场前景的技术和产品申请国外(指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我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指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每件奖励1万元奖金。
第八条 学校鼓励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职务专利进行许可实施或转让。许可外单位或校内其他单位实施、转让的,从所得使用费中提取2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九条 本奖项所指论文为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含研究生)在国内外正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要求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太阳集团tyc151(华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条 SCI、SCIE、EI、ISTP检索系统的收录结果和SCI期刊的分区等均以每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正式发布的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奖励工作每年集中办理1次。在规定时间内,由具备奖励资格的个人申报,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后送校科技处复核审查,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SCI论文奖励标准:
(1)在Nature、Science 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奖金和100万元科研发展基金。
(2)SCI检索论文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JCR期刊引用报告中的分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分区 | SCI一区 | SCI二区 | SCI三区 | SCI四区 |
奖金(万元) | 1.5 | 0.8 | 0.4 | 0.2 |
第十三条 EI和 ISTP检索论文的奖励标准
对被E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奖金;对被ISTP检索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同一科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已经奖励的只补发差额。
第十五条 由我校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现金奖励和科研发展基金由我校第一获奖人负责分配。现金奖励须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者,剽窃、侵害他人成果违背学术道德的情况,经学校调查核实,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科研发展基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