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优势,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及我校科技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的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业务单位,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各院部等科研单位协助科技处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技术攻关以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活动,充分调动校属各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属于学校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科研人员应充分认清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管理的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设立的科研项目;
2、山东省及其它省市、教育部及国务院其它部委和直属企业等设立的科研项目;
3、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科研项目;
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5、其它应当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上述各类项目中,太阳集团tyc151(华东)在申报书或合同(计划任务书等)中未出现的,不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
上述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它项目均认定为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九条 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项目原则上以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管理为依据。无资或自筹经费项目,应有上级批文。
第十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指科研项目的申请、论证、立项、实施、检查、结题、验收、归档等科研计划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请、论证和立项
第十一条 科技处根据立项部门科技计划要求和具体通知精神,及时公布各类科技计划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凡申请列入各类科研计划的项目,必须由科技人员提出申请,填报申报材料并进行经费预算,各院部等科研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核(预算须经财务处审核)。
申报材料内容填写要认真、详实,论据充分,经费预算合理,负责人和参加人员亲自签名,经所在院部等科研单位论证后报学校科技处,科技处经过审核后报送立项主管部门。若申报材料失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经立项部门批准立项后,科技处以适当方式发布通知,并组织填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填报合同(计划任务书等)时,除按照立项部门反馈的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外,不得随意修改研究内容、降低预期成果和研究指标。
第十四条 凡需与外单位进行分工合作研究的项目,须在原合同或者任务书中有明确约定,经所在的院部等科研单位审查签字后到科技处复审办理相关手续,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对于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必须与约定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没有约定,必须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者有资质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科研合同中涉及到设备加工、设备购买、软件购买、原材料购买等按照学校设备采购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进展和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合同(计划任务书等)要求,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研究任务的按期完成。
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合同(计划任务书等)约定执行,对于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学校、院部等科研单位将对科研项目进行进展检查。对国家及有关部委设立的重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经费额度较大的科技项目,以及校内跨单位的综合型协作项目将重点管理,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原则上,各项目组每年年底应对本项目进行自查。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份,各院部等科研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技处。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人员不得私自将科研项目交给各类公司管理,如有违反,经查实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规定的科研人员在其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成果奖励和其所在单位的科研编制下达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照合同(计划任务书等)的条款认真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及资料,将写出的报告、论文、专利、软件等成果以及工作总结等材料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审核并签章后报项目设立部门并申请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通过项目设立部门验收和评价的项目,应及时进行归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归档工作,归档程序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