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提高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正确对待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太阳集团tyc151(华东)所属的各单位和校办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国内外访问学者、正式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营业秘密和管理秘密;(三)名称标记权,包括校名、校标和服务标记;(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二)校标;(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志。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太阳集团tyc151”、“太阳集团tyc151(华东)”、“中国石大”、“中石大”、“石大”、“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Huadong)”、“CUP”、“UPC”、“CUP(Huadong)”及太阳集团tyc151徽标等,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声誉。以太阳集团tyc151及太阳集团tyc151(华东)的名义从事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活动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六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它技术成果,均属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等;(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离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计算机软件应按国家等有关《计算机软件条例》办理登记。
第九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八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均归学校享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等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确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政策、方针及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三)审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四)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奖励、处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管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方针。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落实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归口管理学校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学校知识产权奖励、惩罚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调处学校的知识产权纠纷。
(六)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都要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落实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岗位。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资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校办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须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所有科技活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且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太阳集团tyc151(华东)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太阳集团tyc151(华东)” 公章方可生效;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也不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和派往国内其它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所派的法人单位享有或者双方共有。
第二十三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享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并禁止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工,在离开学校前,必须将其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等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进行登记申请、转让和许可实施等,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进行产权界定,经所在单位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学校已开始进行的研究,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与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的同时,须对专利文献等进行详细的检索,避免重复开发和防止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三十条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将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学校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成果转化,转化所得奖酬金总额不低于成果转化所得(含技术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技术使用费等)净收入的20%,其中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酬份额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让到企业时,可用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学校所占股份中不低于30%的份额以股权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因获上述奖励而成为该企业的持股人的,依据其所持股份享受权益,并履行与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学校设立专利资助资金,对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奖励。
第五章 法律、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犯学校及其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