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利于科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适应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促进我校科研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组建成立“太阳集团tyc151(华东)科研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指委)。科指委根据科研发展的需要,遵循“科学定位、民主决策、全面参与、评管结合、突出重点、旨在提高”的原则,积极参与学校相关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负责制定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决策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以及科研机构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对向校外推荐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专家等相关材料,负责进行质量把关、名额筛选和初评推荐,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对各级各类由学校组织开展的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评审、科研机构审批考核、科研人才培养以及科研队伍建设等相关科研管理工作,担任考核评审专家。
第六条 调动多方资源,收集掌握各领域科研发展的前沿信息和相关科研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最新动态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指导科研管理工作,掌握学校科研政策,参与相关科研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为改进学校科研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参考。
第三章 聘任办法
第八条 科指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按照学科领域分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专家成员的组成应兼顾学科专业分布和各院部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聘任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熟悉本领域及其相关领域学科发展现状及趋势,思维开阔,有较强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2、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科研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无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3、热衷于科研工作,能够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关科研活动。
4、熟悉科研和科研管理有关规律,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单位和个人利益影响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科指委专家由各院部推荐,经科技处审核、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学校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聘期内,科指委专家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积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可解除聘任。
第十二条 科指委专家要树立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保密工作制度,保证科指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出现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学校将对其解聘;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三条 科指委依据本办法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尊重科指委给出的评审结果,对于科指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重视并及时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科指委日常工作的开展和专家工作津贴的发放。
第十五条 科指委具体工作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